根据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简称移民局)法规规定,如果投资者在美国境外,在向移民局提交I-526申请表并且获得批准后,投资者还必须通过领事馆面谈流程,只有在通过领事馆面谈之后,EB-5移民申请者才能收到“有条件”绿卡。“有条件”绿卡就是“有条件永久”绿卡,但在两年内对美国居留权有严格的要求。在有条件绿卡发放一年零九个月之后,有一个持续三个月的窗口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必须向移民局提交另一份申请(I-829表),请求审核在有条件居留身份期间已经投资了规定的资金,并且已经满足了为美国人创造十个新的就业机会的要求。当有条件居留身份获得批准之后移民局授予充分无条件居留身份,并且发放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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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美国境外领事馆获得签证的投资者必须遵守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在领事馆发放签证之后的180天内进入美国。投资者进入美国之后必须确定居所。居住意向证据资料包括开立银行账户、获取驾照或者社会保障号、缴纳州和联邦所得税、租赁或购置住房。如果企业或职业性质需要,美国居民也可以在海外工作。对于那些在美国境外生活的永久居住者,我们建议投资者及其家人至少每六个月重返美国一次。投资者及其家人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越久,美国政府就越不可能认为投资者“放弃”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 ,否则会危害他的绿卡身份。在某些情况中,投资者可以寻求发放“回美证”,这允许投资者在美国境外逗留两年,而不需要在此期间为了保持永久居留身份而返回美国。
投资本金(目前大部分项目仍为50万美元),项目管理费(5-6万美元)、律师费(1.5万美元)以及交给移民局的申请费。
区域中心是经过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核准的,向EB-5移民投资者募集资金,向开发商提供EB-5融资的机构。区域中心会监管开发商使用EB-5资金的情况,确保资金按照商业计划使用在项目建造中,在贷款到期时要求贷款人归还借款。同时,区域中心会跟踪项目建造的情况,在投资人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时提供项目创造就业的文件。
EB-5签证是移民签证,颁发给在美国企业投资的外国人。根据EB-5投资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人及其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通过在美国投资最低100万美元(或者50万美元)获得附条件的临时绿卡,但前提是,外国投资人必须以上述投资创立一家新的商业实体或投资到一家已存在的商业实体,并承诺在临时绿卡申请(即I-526 申请)批准后创造10个新的就业岗位。如果投资人投资的是一家已经存在的商业实体,那注入的资金需要在已有的工作岗位基础上额外新增10个就业岗位。 在投资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以临时绿卡首次进入美国之日起算两年中的最后三个月,他们必须提交第二个移民申请(即I-829申请)以解除其临时绿卡上的附加条件。提交I-829申请将自动将申请人现有绿卡的期限延长一年。而I-829申请的批准将赋予投资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永久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