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简称移民局)法规规定,如果投资者在美国境外,在向移民局提交I-526申请表并且获得批准后,投资者还必须通过领事馆面谈流程,只有在通过领事馆面谈之后,EB-5移民申请者才能收到“有条件”绿卡。“有条件”绿卡就是“有条件永久”绿卡,但在两年内对美国居留权有严格的要求。在有条件绿卡发放一年零九个月之后,有一个持续三个月的窗口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必须向移民局提交另一份申请(I-829表),请求审核在有条件居留身份期间已经投资了规定的资金,并且已经满足了为美国人创造十个新的就业机会的要求。当有条件居留身份获得批准之后移民局授予充分无条件居留身份,并且发放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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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金(目前大部分项目仍为50万美元),项目管理费(5-6万美元)、律师费(1.5万美元)以及交给移民局的申请费。
过去被拒绝不会使申请者失去申请资格,除非拒签的理由与移民欺诈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相关。最重要的是移民律师在提交申请之前发现的所有刑事、健康问题或者美国移民历史问题。
EB-5投资中,夫妻二人以及所有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绿卡。如果子女超过21周岁或者已经结婚,只能以子女个人的名义单独申请。由于排期的影响,有子女要随同父母一起申请绿卡的家庭,应当尽早申请。
任何在美国境外领事馆获得签证的投资者必须遵守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在领事馆发放签证之后的180天内进入美国。投资者进入美国之后必须确定居所。居住意向证据资料包括开立银行账户、获取驾照或者社会保障号、缴纳州和联邦所得税、租赁或购置住房。如果企业或职业性质需要,美国居民也可以在海外工作。对于那些在美国境外生活的永久居住者,我们建议投资者及其家人至少每六个月重返美国一次。投资者及其家人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越久,美国政府就越不可能认为投资者“放弃”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 ,否则会危害他的绿卡身份。在某些情况中,投资者可以寻求发放“回美证”,这允许投资者在美国境外逗留两年,而不需要在此期间为了保持永久居留身份而返回美国。